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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1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宋云霞诉被告许昌逸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骏公司)、河南丹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石公司)、李奇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云霞,许昌逸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丹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奇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1973号原告宋云霞。委托代理人张志刚。被告许昌逸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媛。被告河南丹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奇凯。被告李奇凯。原告宋云霞诉被告许昌逸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骏公司)、河南丹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石公司)、李奇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9日,借款企业逸骏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收据,并约定利息为月息14‰,时间为2014年12月9日至2015年3月9日止,被告丹石公司及其法人李奇凯自愿为本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字认可。借款到期后,被告无法还钱,多次催要,没有结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昌逸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丹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奇凯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及违约金;2、请求被告河南丹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奇凯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经审查,河南丹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原告宋云霞起诉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云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4元,退还原告宋云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萌人民陪审员  XX郑人民陪审员  张连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武晨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