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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方勇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81刑初22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勇,浙江省衢州市。2006年11月21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7月22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2年9月29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4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江山市看守所。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6)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勇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松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份,被告人方勇产生从货车司机处骗取中介费的念头,便从“货车帮”等物流平台上寻找货车司机,虚构可以为其介绍货运业务,在取得货车司机信任后便要求货车司机先汇一笔信息费至其指定的银行卡中,在骗得信息费后,以另一个电话号码冒充货主骗司机到其指定的地点去接货,再找理由推脱不接电话。被告人方勇共实施诈骗19起,骗得被害人信息费共计12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勇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被告人方勇产生从货车司机处骗取中介费的念头,便从“货车帮”等物流平台上寻找货车司机,虚构可以为其介绍货运业务,在取得货车司机信任后便要求货车司机先汇一笔信息费至其指定的银行卡中,在骗得信息费后,以另一个电话号码冒充货主骗司机到其指定的地点去接货,再找理由推脱不接电话。被告人方勇共实施诈骗19起,骗得被害人信息费共计12300元。具体情况如下:1.2015年6月28日,被告人方勇在“货车帮”物流平台上预留虚假的运货信息,被害人刘某甲看到联系后按照被告人方勇要求,向洪亚光的银行账户汇款600元;2.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方勇打电话给被害人吕某,谎称可以为其提供货物,按照被告人方勇要求,吕某向洪亚光的银行账户汇款500元;3.2015年7月1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方勇打电话给被害人孙某,谎称可以为其提供货物,按照被告人方勇要求,孙某向洪亚光的银行账户汇款600元;4.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方勇在“货车帮”物流平台上预留虚假的运货信息,被害人李某看到联系后按照被告人方勇的要求,向其指定的由陈某甲提供的杨某银行账户汇款500元;5.2015年7月21日14时24分,被告人方勇在“一点通”物流平台上预留虚假的运货信息,被害人韩某看到联系后按照被告人方勇要求,向陈某乙的银行账户汇款400元;6.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方勇打电话给被害人王某甲,谎称可以为其提供货物,并将另一号码给王某甲骗称是货主的电话。次日早晨,被告人方勇在常山冒充货主,当面骗走王某甲信息费700元;7.2015年7月24日,被告人方勇打电话给被害人马某,谎称可以为其提供货物,按照被告人方勇要求,马某向陈某乙的银行账户汇款500元;8.2015年7月26日,被告人方勇打电话给被害人许某,谎称自己系物流中介,按照被告人方勇要求,许某向洪亚光的银行账户汇款700元。9.2015年7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方勇在“一点通”物流平台上预留虚假的运货信息,被害人王某乙看到联系后按照被告人方勇要求,向其指定的由陈某甲提供的杨某的银行账户汇款600元。10.2015年7月3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方勇打电话给被害人舒某,谎称可以为其提供货物,按照被告人方勇要求,舒某向洪亚光的银行账户汇款600元;11.2015年8月6日,被告人方勇打电话给董成锐,谎称可以为其提供货物,董成锐相信后,将该号码告诉了被害人张某甲,当天上午9时许,张某甲联系后按照被告人方勇要求,让朋友骆美华向洪亚光的银行账户汇款600元。12.2015年8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方勇在网络上预留虚假的运货信息,被害人郑某乙看到联系后按照被告人方勇要求,向洪亚光的银行账户汇款600元。13.2015年8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方勇打电话给被害人张某乙,谎称可以为其提供货物,同时给了张某乙另一手机号称是货主的,按照被告人方勇的要求,张某乙向洪亚光的银行账户汇款800元;14.2015年8月1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方勇打电话给被害人郝某,谎称可以为其提供货物,同时给了郝某另一手机号称是货主的。次日,按照被告人方勇要求,郝某向洪亚光的银行账户汇款700元;15.2015年9月7日,被告人方勇在“货车帮”物流平台上看到被害人王某丁预留的电话,随后便打电话给王某丁,谎称可以为其提供货物,按照被告人方勇要求,王某丁向郑某甲的银行账户汇款700元。16.2015年9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方勇发短信给被害人刘某乙,谎称可以为其提供货物,按照被告人方勇要求,刘某乙向其指定的由陈某甲提供的颜晓惠的银行账户汇款800元。17.2015年9月18日,被告人方勇打电话给被害人王某丙,谎称可以为其提供货物,按照被告人方勇要求,王某丙向郑某甲的银行账户汇款800元;18.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方勇打电话给被害人朱某,谎称可以为其提供货物,按照被告人方勇要求,朱某向段梦晓的银行账户汇款800元;19.2015年11月16日10时,被告人方勇打电话给被害人胡某,谎称可以为其提供货物,按照被告人方勇要求,胡某向段梦晓的银行账户汇款8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查扣的手机、电话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材料清单、用户开户信息、缴费流水记录、通话记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活期子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证人陈某甲、邵某、杨某、陈某乙、郑某甲、邹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甲、吕某、孙某、李某、韩某、王某甲、马某、许某、王某乙、舒某、张某甲、郑某乙、张某乙、郝某、王某丁、刘某乙、王某丙、朱某、胡某的陈述;被告人方勇的供述与辩解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方勇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发还相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行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