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2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方胜与徐永军、徐雯雯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胜,徐永军,徐雯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02民初689号原告:方胜。被告:徐永军。被告:徐雯雯。原告方胜与被告徐永军、徐雯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胜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永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雯雯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6日,被告徐永军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10000元,约定利息2.5%,被告徐雯雯系担保人。现还款期限早已届满,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借款。现特诉请要求被告徐永军偿还借款110000元并按借条约定月利率2.5%支付利息;被告徐雯雯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针对自己诉请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据二、被告人口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身份情况;证据三、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时间、数额、期限及担保人情况。被告徐永军、徐雯雯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当庭举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徐永军、徐雯雯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证据1、2、3,证据效力及相应的证明力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徐永军因建设工程需要,向原告分四次借款共计110000元,后被告徐永军于2013年12月6日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毛坦厂镇方胜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贰分伍厘(2.5%)借款期限为壹年,六个月给付前半年利息,剩下到2014年12月7号一并归还后半年本息,借款徐永军,身份证号(342421196812308010)以皖NXXX**车一辆及三十铺街上的房产作为抵押,无证附照片。担保人徐雯雯,借款人徐永军到期不归还本息,徐雯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方胜有权对抵押的皖NXXX**汽车及房产作出处理,双方如有违约提交法院处理,以上各项属双方自愿。借款人:徐永军,担保人:徐雯雯。借款日期:2013.12月6号”后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婚。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永军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原告借款本息,现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徐永军立即还本付息的诉请,合法有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被告徐雯雯为原告该笔债权提供担保,意思表示真实,应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原告方胜要求被告徐永军按照约定的月利息2.5%支付利息,其未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永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方胜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承担110000元借款本金的相应利息(自2013年12月6日起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徐雯雯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徐永军、徐雯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祝万浩代理审判员 汪荣兰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