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4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高显军等与闫树彬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青山,高显军,张国明,闫树彬,王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424号申请执行人白青山,男,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申请执行人高显军,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申请执行人张国明,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闫树彬,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树芳,女,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高显军等申请闫树彬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313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显军、白青山、张国明、白青山、高显军、张国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313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静 波执行员 那 日 苏执行员 韩 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伟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