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桐梓县众源煤业有限公司与张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梓县众源煤业有限公司,张维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2280号原告桐梓县众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官仓镇杨柳村。法定代表人欧泉忠,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洪明,系桐梓县娄山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维,住桐梓县。原告桐梓县众源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受理后,审查发现张维因不服同一份仲裁裁决书(桐劳人仲裁字〈2016〉第10号)已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我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之规定,本案应当撤销,并入我院(2016)黔0322民初2240号案件中一并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黔0322民初2280号案件,将该案诉讼请求并入本院(2016)黔0322民初2240号案件中一并审理;二、桐梓县众源煤业有限公司在(2016)黔0322民初2240号案件中的主体为“被告(并案原告)”,张维在(2016)黔0322民初2240号案件中的主体为“原告(并案被告)”。审判员 杨晓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