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2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XX宇与冯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宇,冯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92民初369号原告XX宇,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冯上英,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XX宇与被告冯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宇、被告冯上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宇诉称,2014年5月2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XX宇借款20000元,并承诺2014年5月26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仍拒不还款,为此诉至法院,诉求:1、被告冯上英归还原告XX宇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冯上英承认借款事实,愿意出狱后偿还借款。原告XX宇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借条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应偿还借款。被告冯上英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该笔借款确实存在。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举证、质证意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5月23日被告冯上英向原告XX宇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原告XX语现金2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整,用于资金周转。2014年5月26日前归还。冯上英,2014年5月23日。”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冯上英现在押于河南省某监狱。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偿还原告的借款,故原告XX宇请求被告冯上英偿还借款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问题,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有约定,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如约归还借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原告XX宇要求被告冯上英支付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上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XX宇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4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XX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元,由被告冯上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不交则按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焦静霞人民陪审员 孔凡彪人民陪审员 赵 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孟祥宇书 记 员 蔡 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