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6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高某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高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终6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方健,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峰,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法定代理人赵灵灵。委托代理人孙玉中、宋洁,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高某。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原审被告高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少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健、薛峰,被上诉人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赵某、委托代理人孙玉中,原审被告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被告高某与原告之母赵某于2010年10月13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原告高某某由赵某抚养,被告高某婚前按揭购买的位于二七区南下街37号院4号房产留给女儿高某某所有。后被告高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3年1月6日签订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高某将涉案房屋转让给王某某。王某某支付给被告高某共计25万元并于2013年1月11日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高某某以被告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确认二被告达成的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编号2013100322)无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高某与王某某达成的郑州存量房买卖合同(编号2013100322)无效。王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郑民四终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涉案房屋应当是高某某的个人财产,高某与王某某签订买卖合同明显存在恶意,王某某在签订《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存在明显过错,不适用善意取得。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高某、王某某将郑州市二七区南彩小区x号楼x单元附x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并承担房屋过户所需的全部费用。原审法院另查明,被告高某与王某某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时,该房产尚有5万元的贷款未还,王某某支付给高某的25万元房款中包含此5万元的贷款。原审法院认为,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原告之母与被告高某在离婚时约定将涉案房屋赠与给高某某,且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涉案房屋是原告高某某的个人财产。被告高某无权处分该房产,其将房屋过户给王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高某某的合法权益,且王某某的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高某某有权要求返还原物。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某提出其将房子过户给王某某时支付了5万元房屋贷款,应当退还。对此被告高某可另行主张,本案不予处理。被告王某某支付的25万元购房款,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南彩小区x号楼x单元x层附x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二、被告高某支付过户所需的全部费用。一审宣判后,王某某上诉称,本案的涉案房屋并非是高某某的个人财产,王某某已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高某某答辩称,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是基于已生效的判决,高某某请求过户涉案房屋是基于其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高某答辩称,其与王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的,不存在恶意交易与串通。如其与王某某买卖合同无效,也应当由王某某把房屋退还,其将房款退还给王某某,并不应该由王某某直接将涉案房屋过户给高某某。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中涉案房屋已经法院生效判决予以认定,系被上诉人高某某的个人财产。原审被告高某与上诉人王某某签订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给上诉人王某某的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高某某的合法权益。原审被告高某无权处分该涉案房屋,上诉人王某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善意取得的条件,被上诉人高某某要求返还涉案房屋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耿胜利审判员 朱 凯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