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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6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石林万城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云南冠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林万城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冠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6执42号申请执行人:石林万城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灿雄。住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龙泉路第*排**号。被执行人:云南冠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大宣。住所: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与昌宏路交叉口宏盛达五金机电市场**幢**号。关于石林万城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冠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云南冠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石林万城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案款243118.5元。申请执行人石林万城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冠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24311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6执42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和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