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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舒全保、舒东清、舒金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舒全保,舒东清,舒金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5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住所地:驻马店市。负责人:杨玉柱,行长。被执行人舒全保,男,1975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舒东清,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舒金喜,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舒全保、舒东清、舒金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2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兵审判长 姜树华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王录坡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顾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