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7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花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子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朱子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7470号原告:花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法定代表人:邵徐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骁,系花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任凌晨,系花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朱子望。本院在审理原告花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子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花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申屠红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智 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