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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91执2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某存、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存,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91执259-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存,男,汉族。被执行人:某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某存诉某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高新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及(2015)临高新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宗泉审判员  王晓山审判员  鲁晨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弈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