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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安庆市港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俊、安庆港务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港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李俊,安庆港务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681号原告:安庆市港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五里庙。法定代表人:许绪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光发,安庆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平,安庆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安庆港务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程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港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俊、安庆港务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港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港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即1650元,由原告安庆市港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俞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玲(实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