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金牛区兴文水暧器材经营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金牛区兴文水暧器材经营部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660号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刘丹,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眯,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牛区兴文水暧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华街道跃进社区*组。经营者陈清文。本院受理原告周丕海与被告金牛区兴文水暧器材经营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周丕海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金牛区兴文水暧器材经营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周丕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金牛区兴文水暧器材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兴文水暧器材经营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丕海负担。审 判 长 桂 舒审 判 员 董荣昌人民陪审员 黄 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