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刘良庆与朱逢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良庆,朱逢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67号申请执行人刘良庆,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陕西省汉阴县。被执行人朱逢庆,男,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朱逢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相应的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刘良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黄志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芬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