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1民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某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答军绒,李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1民第1794号原告答军绒,女,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高桥三村***号。被告李涛,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高桥三村***号。原告答军绒与被告李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赤文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答军绒及被告李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答军绒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1997年8月12日登记结婚。1999年7月1日儿子李闻庆出生,现系华山技校电工电子专业。2003年3月24日女儿李嘉庆出生,现系西安市高桥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婚后之初双方关系尚可,自从2008年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争执期间,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以自杀相逼,后被告及其亲戚把原告送入医院抢救,未出现生命危险。此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冲突不断,原告曾在2012年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家人及朋友劝解,又撤诉。后因双方无法弥补的矛盾,原告又于2015年9月28日再次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2015)灞民初字第02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原告因与被告矛盾不可调合,双方矛盾不段,原告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现再次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婚生儿子李闻庆归被告抚养;女儿李嘉庆归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高桥村两层楼房一栋。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李涛辩称,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虽然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孩子青春期健康成长,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1997年8月12日登记结婚。1999年7月1日儿子李闻庆出生,现系华山技校电工电子专业。2003年3月24日女儿李嘉庆出生,现系西安市高桥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婚初双方关系尚可,自2008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割腕自杀,经抢救脱离危险。2011年,因被告发现原告与他人信息电话来往密切,再次发生矛盾,原告曾在2012年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家人及朋友劝解,提起撤诉。2014年因被告再次对原告产生怀疑,发生矛盾后,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再次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2015)灞民初字第02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原告于2016年2月原告搬离被告家里,被告无法联系原告,未能做和好工作。现原告再次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登记申请书、(2015)灞民初字第02937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相识到结婚长达二十年,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应相互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及时解决矛盾,共同构建美好家园。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搬出被告家,给双方和好造成障碍。因被告坚决不同离婚,原告应该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及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对原告要求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答军绒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剩余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赤文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