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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茵茵、林宝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茵茵,林宝萍,纪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张茵茵,女,汉族,1983年12月2日出生,经商,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林宝萍,男,汉族,1954年1月10日出生,住福鼎市。被执行人纪迎霞,女,汉族,1963年5月27日出生,现住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茵茵与被执行人林宝萍、纪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4)鼎民初字第9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缪霄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轶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