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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3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姚贵与陈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贵,陈立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1民初3204号原告姚贵。委托代理人葛秋,江苏格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俊。原告姚贵诉被告陈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贵的委托代理人葛秋,被告陈立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贵诉称:被告陈立俊因经营需要于2013年4月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由被告陈立俊出具借条一张,2014年1月8日,被告还款11600元,尚欠18400元约定在2014年年底还清,后被告仅偿还4900元,余款135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13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立俊辩称:该款项是货款而不是借款。经审理查明,被告陈立俊于2013年4月7日向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载明“今借到姚贵人民币叁万元整”。此后,被告于2014年元月8日还款11600元,尚欠18400元约定于2014年年底还清,并在借条上备注予以说明。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4900元,余款135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原告遂提起本案之诉。以上事实有被告陈立俊出具的借条一份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陈立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对此依法予以认定。借款到期后,被告陆续偿还11600元、4900元,尚欠13500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与原告有其他合同关系,被告可另行诉讼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立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姚贵人民币13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138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68;行号:103312820114)。审判员  谢俊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