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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肖甲与王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甲,王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6执32号申请执行人肖甲,男,199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乙,女,199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024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没有银行存款、其名下也没有登记房屋、土地、车辆,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26执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 伟执行员 段俊良执行员 李远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若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