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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4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传峰与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曙光村村民委员会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峰,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曙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4执216号申请人王传峰,男,汉族。被执行人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曙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曙光村。法定代表人刘荣,村主任。申请人王传峰与被执行人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曙光村村民委员会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黑0524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传峰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曙光村村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王传峰向法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524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申请恢复对该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凤鸣审 判 员  刘佳升代理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伟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