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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行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岚县马家里选矿厂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岚县马家里选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7行初107号起诉人岚县马家里选矿厂。地址山西省岚县梁家庄乡宁家湾村。法定代表人牛补旺。起诉人岚县马家里选矿厂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要求依法确认岚县人民政府《关于太钢资源整��范围内采矿企业停止整顿建设的通知》(岚政发(2006)32号)、《焦煤、铁矿、钢厂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太钢袁家村铁矿区资源整合及补偿协议》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87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岚县马家里选矿厂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要求依法确认岚县人民政府《关于太钢资源整合范围内采矿企业停止整顿建设的通知》(岚政发(2006)32号)、《焦煤、铁矿、钢厂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太钢袁家村铁矿区资源整合及补偿协议》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870万元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岚县马家里选矿厂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青审判员 史跃林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