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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民辖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心家橱柜商行与上海九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九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市柯城心家橱柜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辖终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九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科福路358-368号4幢1层B区1107室。法定代表人:雍旭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市柯城心家橱柜商行,经营地址衢州经济开发区凤起路***号。经营者童宏翔。上诉人上海九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衢州市柯城心家橱柜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802民初144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九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无业务往来,也未向被上诉人定做任何产品,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依据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合同书》第九条约定,协商无效,可向甲方(即为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被上诉人作为原告有权向其所在地的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于合同责任的主体并不在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之内。上诉人的上诉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舒伟霞代理审判员  范志毅代理审判员  曾 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雪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