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异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阚秀云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秀云,吴学斌,天津市嘉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轧南屏,施振国,任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异106号异议人(案外人)阚秀云。委托代理人姚晶心,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吴学斌。委托代理人季春彪,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嘉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42号。法定代表人施振国,董事长。被执行人轧南屏。被执行人施振国。被执行人任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学斌与被执行人天津瀛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嘉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轧南屏、施振国、任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阚秀云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4日进行了公开听证。2016年6月29日,异议人阚秀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阚秀云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阚秀云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白中信审 判 员 李会芝代理审判员 刘振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建明速 录 员 李 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