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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申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吴积锦、瑞安市滨海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积锦,瑞安市滨海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12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积锦,男,194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瑞安市滨海���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瑞安市万松路星海广场边。法定代表人:陈慧,该管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吴积锦因与被申请人瑞安市滨海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简称滨海新区管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民终字第2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积锦申请再审称:1.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系滨海新区管委会隐瞒相关拆迁安置政策诱使吴积锦签订,应属无效;2.吴积锦在本案中所获得的拆迁安置补偿远低于情况相同的其他村民,显失公平;3.未获补偿的350平方米菜园曾被台风刮倒,吴积锦错误认为无法获得补偿,导致在拆迁安置协议中未约定补偿。吴积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形式合法,内容亦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吴积锦提出该协议系滨海新区管委会采取隐瞒、欺诈手段签订,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该项主张缺乏依据,难以成立。吴积锦又提出案涉协议补偿安置标准远低于其他农户,显失公平。经审查,案涉协议所约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均符合瑞安市人民政府此前发布的相关实施办法及补充意见,不存在损害吴积锦合法权益之情形。至于案涉协议约定的补偿安置标准是否低于其他农户,并不影响案涉协议的效力,且吴积锦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上述协议,故吴积锦以此为由要求滨海新区管委会再行支付补偿款,缺乏依据,难以成立。至于吴积锦提出的其余350平方米菜园事宜,因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且亦不属于案涉补偿安置协议范围,故原判对其该项诉请未予支持,亦无不当。综上,吴积锦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积锦的再审申请。(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 奕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代理审判员  汤潇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颖芳?PAGE?1?·?PAGE?3?·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