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终2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林永伟与张世荣、许庭棋、福建环恒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福州环宇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林翠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永伟,张世荣,许庭棋,福州环宇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福建环恒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林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27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永伟,男,199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世荣,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许庭棋,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福州环宇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南平东路72号。法定代表人许庭棋。原审被告福建环恒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长盛路2#长天工业园A6幢三层厂房。法定代表人许庭棋。原审被告林翠珍,女,196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林永伟因与被上诉人张世荣、原审被告许庭棋、原审被告福州环宇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环恒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林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4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永伟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永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缪 羽代理���判员魏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亚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