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3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刘和金与芜湖市汇江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和金,芜湖市汇江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3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刘和金,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芜湖市汇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6291471-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和金与被执行人芜湖市汇江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芜湖市汇江建材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我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叙强审判员 李双根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