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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胡回昌与张云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回昌,张云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247号原告胡回昌,男,1945年4月12日出生,彝族,攀钢企业公司化工厂退休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委托代理人贺劲喹,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胡朝军,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彝族,鞍山钢铁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驾驶员,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告张云贵,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四川省会东县,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委托代理人辛淑芬,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家金,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彝族,个体户,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炳草岗人民街185号。负责人郑旭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连峰,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回昌诉被告张云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回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回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回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4元,减半收取为1377元,由原告胡回昌承担。审判员  何国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敦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