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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22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2016)新2722执字第8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平,陈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精河县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722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平,1968年6月8出生,电话:1599958681。被执行人陈从彬,1954年10月1出生,电话:138XX****XX。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新平与被执行人陈从彬劳务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9525元,未执行标的为9525元。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无财产可供执行因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2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精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精民一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李寿江审判员乔龙巴特审判员杨耕诗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