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3执1066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国冠纺织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山东国冠纺织有限公司,冠县林国棉业有限公司,冯金玲,林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066之一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山东国冠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被执行人冠县林国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被执行人冯金玲,女,1982年2月17日生,汉族,山东国冠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山东省冠县被执行人林志国,男,1974年1月12日生,汉族,山东国冠纺织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山东省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国冠纺织有限公司、冠县林国棉业有限公司、冯金玲、林志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市商初字第917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市商初字第91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雅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