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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2016)赣0102执857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与饶平、龚敏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饶平,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2执85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402号,组织机构代码:77236267-7。负责人:葛宇飞,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饶平,(曾用名饶萍),男,1963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石头街。被执行人:龚敏,女,1974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石头街。本院依据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民终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饶平、龚敏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5年1月7日的利息27259元、罚息6636.32元,合计33895.32元,以及自2015年1月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344元,执行费11890元(暂计)。现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饶平、龚敏银行存款961129.32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饶平、龚敏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贵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 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