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曲桂超与被执行人徐洪亮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桂超,徐洪亮,王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767号申请执行人曲桂超,男,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徐洪亮,男,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王会娟,女,汉族,农民,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曲桂超与被执行人徐洪亮、王会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同商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子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