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4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郭强与沈阳、沈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强,沈阳,沈华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4082号原告郭强。委托代理人何秀江,连云港吉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被告沈华生。原告郭强与被告沈阳、沈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冯闪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强的委托代理人何秀江、被告沈华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强诉称,2012年9月24日,两被告购买原告三目沙126.1吨,每吨125元,共计15760元。两被告书写收据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三目沙货款1576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沈阳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沈华生辩称,我收货及打收据事实属实,但我替被告沈阳看管工厂的,沈阳不在工厂时临时负责收货,不清楚该笔货款被告沈阳是否还过。如果被告沈阳没给货款,被告沈华生愿意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因为最近生意不好,暂时没有钱还。经审理查明,原告郭强与被告沈阳及被告沈华生系业务合作伙伴关系,有长期业务往来。2012年9月24日,原告卖给被告沈阳名下的东海县晶泰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三目沙126.1吨,每吨125元,货款总价15760元,送货时被告沈阳不在工厂,由其父即被告沈华生验货签收,被告沈华生出具由其签名的收据一份。几日后,被告沈阳应原告郭强要求,在备注栏签名确认该事实。该笔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以行情不好、没钱支付为由拒绝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秀江、被告沈华生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收据原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沈阳、沈华生欠原告郭强石英砂货款15760元未付,有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可,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未按约定付款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沈阳、沈华生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沈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及判决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阳、沈华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郭强三目沙货款1576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被告沈阳、沈华生负担(已由原告郭强预交,在被告偿还货款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冯 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敏芝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4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