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章水支行、应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章水支行,应义辉,蔡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章水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为14441751-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章水镇。代表人史定女,行长。被执行人应义辉,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蔡皊,女,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章水支行与被执行人应义辉、蔡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义辉、蔡皊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章水支行执行款8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经查,被执行人应义辉、蔡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章水支行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30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