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赵小峰与被执行人马庆菊、王学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峰,马庆菊,王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赵小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无棣县。被执行人马庆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被执行人王学亮,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东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小峰与被执行人马庆菊、王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能有限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94630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