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崔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4民初148号原告崔某。被告魏某。原告崔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经合法传唤未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诉称,我与被告在相互不了解情况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到我家落户生活。婚后未生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没有共同语言,并且脾性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4年7月,被告以到外边找工作为由,与我分居生活至今。我要求被告回家,被告以种种理由拒回,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魏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崔某与被告魏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到原告家居住。婚后未生育。2014年7月,被告离开被告家,下落不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经调解,原告不同意和好。本院认为,原告崔某与被告魏某经人介绍相识,互不了解便登记结婚,无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短暂,未建立夫妻感情;双方分居已近两年,原告执意离婚,调解不能和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崔某与被告魏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庞增刚审 判 员 程洪斌人民陪审员 王贝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胜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