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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陈静与刘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刘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2088号原告陈静,女,生于1974年7月28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户籍地利川市。委托代理人秦艺,利川市都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进,男,生于1983年3月1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转业士官,户籍地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诉被告刘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静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刘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静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静负担。审判员  周双禄二○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红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