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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8执恢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月红与谭金梅、李义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红,谭金梅,李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8执恢66号之一申请人张月红,女,土家族,××,退休教师。被执行人谭金梅,女,土家族,××,鹤峰县××实验小学教师。被执行人李义成,男,土家族,原鹤峰县××公司下岗职工。系谭金梅之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鹤民初字第66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约定了给付期限。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1)鹤民初字第66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万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