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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与陈水旺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陈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负责人柯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义鹏,男,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林东,男,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陈水旺,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2855。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水旺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水旺偿还借款本金50000.03元及利息3515.30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4月27日,自2014年4月28日起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和滞纳金2848.42元、超限费等1460.84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46元,公告费260,执行费76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终结执行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颜 辉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