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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2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22刑初12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陵县人。2012年3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沅陵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1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沅陵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3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沅陵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当日经沅陵县公安局决定转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4月7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9日经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即日由沅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沅陵县看守所。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刑刑诉[2016]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肖翠琼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代理书记员伍文毅担任记录。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在其位于沅陵县官庄镇三渡水村桂竹坪组的家中及其面包车内先后容留吸毒人员沈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三次。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停放于沅陵县官庄镇至沃溪金矿新修的公路上的面包车内容留吸毒人员沈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2、2016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沈某某再次在其停放于沅陵县官庄镇至沃溪金矿新修的公路上的面包车内容留吸毒人员沈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3、2016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家中客厅里容留吸毒人员沈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2016年3月22日,沅陵县公安局将被告人沈某某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要求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沈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前科材料等书证;证人沈甲的证言;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指认、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沈某某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坦白,可以从轻判处。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肖翠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伍文毅附本案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