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遂宁市德天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巫晓华、遂宁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德天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遂宁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212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德天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城区天上街71号五楼。被执行人:巫晓华,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燕栖街。被执行人遂宁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和平东路51号。法定代表人杜秀琼,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遂宁市德天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巫晓华、遂宁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2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对本案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宗明审判员 苟 琼审判员 唐晓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