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执19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文康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斐,王文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5执19048号申请执行人:张春斐,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总政机关门诊部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王文康,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执行张春斐与王文康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依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45619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王文康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王文康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王文康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张春斐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文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文康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璐审 判 员 李潇潇代理审判员 王宇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