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4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费家金、李传华、余友朋与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淮北申皖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家金,李传华,余友朋,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淮北申皖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4民初1444号原告:费家金,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李传华,男,1967年7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余友朋,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赵庆文,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史可法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40715606J。法定代表人:李幼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洪俊,该公司南京分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曙光,该公司法务部经理。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12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0229679Q。法定代表人:刘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情,该公司法律顾问助理。委托代理人:方亮来,该公司职工。被告:淮北申皖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梧桐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600000113745。法定代表人:奚力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家金、李传华、余友朋与被告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二工程有限公司、淮北申皖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淮北申皖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淮北申皖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家金、李传华、余友朋撤回对被告淮北申皖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牛新华代理审判员 姚 琪人民陪审员 苟存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