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初1487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王怀情,常山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2016年6月29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姚振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宁武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