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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初1487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王怀情,常山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2016年6月29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姚振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宁武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