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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贾福华和叶洪树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福华,叶洪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贾福华,男,1951年5月20日出生,住伊春市。被执行人叶洪树,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贾福华和被执行人叶洪树债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叶洪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叶洪树所有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