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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执监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年县亚华棉业有限公司、成安县乾候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亚华棉业有限公司,成安县乾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监22号申请执行人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县临洺关镇建安街51号。法定代表人赵俊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永年县亚华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县张下乡村南。法定代表人谢利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成安县乾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成安县城南环路北邯大路南。法定代表人马金祥,该公司董事长。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年县亚华棉业有限公司、成安县乾候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为方便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行(2013)邯市民三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宪民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王宋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国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