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4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民初1885号原告郭某某,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约28岁,汉族。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没有载明被告的详细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红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薄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