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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刘敦科与祁东县洪桥街道办事处东富新村九章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敦科,祁东县洪桥街道办事处东富新村九章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6民初754号原告刘敦科(曾用名刘海波),男,……委托代理人刘新生(系原告刘敦科之父),男,……委托代理人周长春,祁东县洪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祁东县洪桥街道办事处东富新村九章组。代表人刘团中,男,……,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肖功斌,湖南群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敦科与被告祁东县洪桥街道办事处东富新村九章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刘敦科遂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敦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敦科负担。审判员  汤运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小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