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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执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牛彦东与刘达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彦东,刘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2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牛彦东。被执行人:刘达。申请执行人牛彦东与被执行人刘达健康权纠纷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3728.63元、案件受理费256元、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院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靖宇县支行的存款帐户。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给付赔偿款13728.63元、案件受理费256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人保留债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