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6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谢祖财与谢金亮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祖财,谢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6执194号申请执行人谢祖财。被执行人谢金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祖财与被执行人谢金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2016)湘1026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告谢金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谢祖财征地补偿款共计3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返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谢金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金亮返还申请执行人谢祖财征地补偿款35000元,承担执行费用425元。因被执行人谢金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谢金亮在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013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叁万伍仟肆佰贰拾伍元整(¥35425元),划至汝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汝城县文化路支行,账号:181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梁审 判 员 张 勋代理审判员 詹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秋忠附:所适用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