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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1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新亭与张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亭,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852号申请执行人王新亭,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张健,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亭与被执行人张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鲁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49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案款36000元,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萍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怀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