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4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倪自强与王明芳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自强,王明芳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4542号原告:倪自强。被告:王明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自强诉被告王明芳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