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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4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倪自强与王明芳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自强,王明芳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4542号原告:倪自强。被告:王明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自强诉被告王明芳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李敏 微信公众号“”